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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布第312018ND-CP号议定相关货物塬产地外贸办理法
发布时间:
2025-01-17 16:02
试办厂商自行认证货物原产地等。据越南工商部进出口局副局长陈清海(Tran Thanh Hai)称,此中货物属于下列环境之者,组织进行核发后查抄时商人不共同、不供给脚够材料、文件或供给错误之货物原产地证明资讯之日起6个月内暂不核发原产地证书以及收回已核发之原产地证书。此外,该议定亦货物原产地证书核发机构、组织可对3种下列环境者採取防範原产地冒充办法,将视为具备本地原产地:具有纯粹原产地,先决之前提为必需合适原产地证明。